陕西颜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财保72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颜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433。
法定代表人雷小刚,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强波,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鹏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东兴。
申请人陕西颜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鹏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2019)陕0112财保344号民事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西安鹏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X内的存款2102271元,期限为一年;
二、以上冻结金额不足的,由案外人X有限公司协助暂停向被申请人西安鹏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以不足部分的数额为限。期限为一年。现陕西颜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西安鹏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鹏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X内的存款2102271元的冻结;
二、解除由案外人X有限公司协助暂停向被申请人西安鹏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 钰
二0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