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12民初9710号
原告陕西颜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鹏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颜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鹏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1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陕西颜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颜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鹏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1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瑞鑫
书记员 张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