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颜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颜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鹏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陕0112财保344号
申请人陕西颜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鹏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颜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一、冻结被申请人西安鹏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支行账号为X内的存款2102271元;二、以上冻结金额不足的,由案外人中国建设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协助暂停向被申请人西安鹏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不足部分的工程款,以上保全标的共计2102271元,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以2102271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西安鹏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支行账号为X内的存款2102271元,期限为一年; 二、以上冻结金额不足的,由案外人中国建设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协助暂停向被申请人西安鹏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以不足部分的数额为限。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申请人陕西颜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魏  钰
                      书  记  员     杨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