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颜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颜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安鹏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民初11227号
原告陕西颜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鹏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31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西安鹏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颜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2019元,其余12019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张 平 人民陪审员   吴朝阳 人民陪审员   王 静  
书 记 员   叶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