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执748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2民初97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940954.12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413700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案款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银行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档案已查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娟
审 判 员 别 致
审 判 员 王 昆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严 浩
书 记 员 郑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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