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望远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河北望远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荣盛玉田兴城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0229民初795号

原告:河北望远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建设北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李淑珍,总经理。

被告:******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玉田县北方购物公寓1-06号。

法定代表人:温晔瞳,系经理。

原告河北望远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河北望远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望远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望远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计890元,由原告河北望远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建华

人民陪审员  张丽荣

人民陪审员  周 彤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大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