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0229民初795号
原告:河北望远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建设北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李淑珍,总经理。
被告:******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玉田县北方购物公寓1-06号。
法定代表人:温晔瞳,系经理。
原告河北望远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河北望远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望远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望远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计890元,由原告河北望远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建华
人民陪审员 张丽荣
人民陪审员 周 彤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大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