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泰安工程有限公司

宁陕县泰安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新流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923执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陕县泰安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新流水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陕县泰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新流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陕0923民初2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04月16日向被执行人陕西新流水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新流水置业有限公司限期支付申请人工程款150000元;交纳诉讼费2346元,本案执行费21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新流水置业有限公司以目前经营困难为由,无力在短期内履行义务。本院于2020年04月28日对被执行人陕西新流水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宁陕县江口镇双河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14860平方米进行查封,期限为3年。由于查封土地使用权评估拍卖期限较长,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宁陕县泰安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执行,待处理查封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终结(2020)陕0923执4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周宁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