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泰安工程有限公司

宁陕县广货街镇电站与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陕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923执异3号
申请执行人:*陕县XX镇电站。住所地:*陕县XX镇XX村。注册号:612XXXXXX。
经营者:***,女,1971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县XX镇XX村。
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县。
被申请人:西安中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陕县泰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县。
法定代表人:袁太领,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陕县XX镇电站申请追加被申请人西安中庄置业有限公司、*陕县泰安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县XX镇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陕县XX镇电站在本院审查其追加被申请人西安中庄置业有限公司、*陕县泰安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期间,自愿撤回追加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陕县XX镇电站撤回追加申请。
审判长左永军
审判员杨英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马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