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泰安工程有限公司

宁陕县广货街镇电站与宁陕县泰安工程有限公司、西安中庄置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923执111号
申请执行人:宁陕县广货街镇电站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西安中庄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陕县泰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太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陕县广货街镇电站与被执行人西安中庄置业有限公司、宁陕县泰安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7)陕0923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二位被执行人限期支付宁陕县广货街电站引水渠修复费用44590元,停电损失19456元,鉴定费12000元;交纳诉讼费160元,负担执行费1030元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10月16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西安中庄置业有限公司在2018年底以前按照判决确定的修复费用为宁陕县广货街镇电站修复判决确定损坏的引水渠,限期支付停电损失19456元,鉴定费12000元;交纳诉讼费160元和执行费1030元。若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款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陕0923执1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周宁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