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923执40号
申请执行人:宁陕县泰安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新流水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宁陕县泰安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新流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新流水置业有限公司在宁陕县江口镇双河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14860平方米,证号:宁国用(2012)00018号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陕西新流水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宁陕县江口镇双河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14860平方米期限为3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 宁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