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泰安工程有限公司

宁陕县泰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中庄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923执139号

申请执行人:宁陕县泰安工程有限公司,住宁陕县江口回族镇江口街。

法定代理人袁太领,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中庄置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1693801547D,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都市之门****。法定代表人:汪慧珠,女,该公司总经理,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XXXXXX********。

本院在执行宁陕县泰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中庄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宁陕泰安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455.5元,案件执行费124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除已经查封的宁陕县广贺街镇逍遥谷房屋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消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923执13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宁

审判员 廖世杰

审判员 郭 淼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昊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