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泰安工程有限公司

宁陕县广货街电站与宁陕县泰安工程有限公司,西安中庄置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923执恢52号
申请执行人:宁陕县广货街电站。
法定代表人:汪大翠。
被执行人:宁陕县泰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太领。
被执行人:西安中庄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惠珠。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陕县广货街电站与被执行人宁陕县泰安工程有限公司、西安中庄置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923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支付宁陕县广货街电站引水渠修复费用44590元,停电损失19456元,鉴定费12000元、迟延履行利息5040元;交纳诉讼费160元,负担执行费1030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6月10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宁陕县泰安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袁太领负责解决申请执行人的标的款,具体内容双方私下协商,至2019年7月23日止已经履行70000元,在此期间,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陕0923执恢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 宁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