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105执165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顺领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顺领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5民初50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湘0105民初50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吴宏
执行员周博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曾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