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民辖终6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恒银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詹店新区工业中路。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河顺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中岳办事处交河口村。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河南恒银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5民初17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人民法院或者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履行义务一方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詹店新区工业中路为合同履行地,该地点属于河南省***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5民初179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