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3财保157号
申请人:青岛绿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385号中铁青岛广场B809,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780396287C
法人代表:李国贤,职务:总经理。
被告:河南恒银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詹店新区工业中路,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MA3X44L090。
法人代表:崔成杰,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绿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恒银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3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保险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恒银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3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崔明琼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