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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6民初1947号
原告:河南恒银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詹店新区工业中路。
法定代表人:崔成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俊峰,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京华,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山大北农农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鲁平大道东方汇金七楼。
法定代表人:付记北。
被告:陕西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南苑社区延安路济阳华府10107。
法定代表人:扶鹏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国,男,陕西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恒银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鲁山大北农农牧食品有限公司、陕西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河南恒银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南恒银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恒银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刘 颖
二〇二二 年 五 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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