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03民初6435号
原告:贵州德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路6号香江花园三期(兴河商业街)西面二层门面房1-2屋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MA6DJWBHX5。
法定代表人:王方,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松,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河南恒银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詹店新区工业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MA3X44L090。
法定代表人:崔成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贵州德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恒银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贵州德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德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芬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浦 月
书 记 员 高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