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受 理 通 知 书
(2019)川01执恢5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审查,你(单位)对成都讯利康旭置业有限公司、曹敏、戴峥、四川省迅利
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海屯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市乐城乐家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
司、成都市乐城乐家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乐城乐家市场经营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四川省蒲江盛泰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
定立案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案执行分为财产调控、财产处置二个阶段。
二、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本院提供所了解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
三、你可以使用查询密码229221,通过登陆成都法院司法公开网查询本执行案
件进展情况和相关信息。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
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六、四公开监督电话:12××8,每周一为集中接访日,请与承办法官联系。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