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01执20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新鸿南一巷6号附32号。
法定代表人:曾作斌。
被执行人:四川省迅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营通街5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海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花都大道438号17幢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讯利康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花都大道438号17栋4楼。
法定代表人:戴峥。
被执行人:四川省蒲江盛泰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工业区新蒲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市乐城乐家市场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南区同心大道南延线。
法定代表人:戴峥。
被执行人:成都市乐城乐家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南区同心大道南延线。
法定代表人:戴峥。
被执行人:成都市乐城乐家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南区同心大道南延线。
法定代表人:戴峥。
被执行人:**,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戴峥,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01民初11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四川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迅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海屯物流有限公司、成都讯利康旭置业有限公司、四川省蒲江盛泰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成都市乐城乐家市场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乐城乐家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乐城乐家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戴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立案标的为本金3864.2万元及利息。
执行中,本院作出(2017)*01执2002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具体内容详见裁定),申请执行人暂不处置该股权。经查,案涉“鲜花·优活区﹣YOHO”建设工程项目因待当地政府统一协调处置,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本院认为,因上述资产暂无法处置,本案除上述资产外,本院通过查控系统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签字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日
书记员*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