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迅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14执保693号
申请人:四川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曾作斌,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迅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迅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迅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汇通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迅利公司价值370万元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汇通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汇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省迅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花都大道438号17栋-1层车位(面积1478.04平方米,权0086709)和18栋-1层10号、11号、12号、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19号、20号、21号车位(权0086710)。
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毁损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