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XX路政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05执94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作斌。
被执行人四川省XX路政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四川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XX路政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28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671160元及利息等。因被执行人四川省XX路政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XX路政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7116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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