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英杰达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宁夏英杰达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宁夏骋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固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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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106民初2819号

原告:宁夏英杰达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袁英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璐洁,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夏骋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仇学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固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法定代表人:李国才,该中心主任。

被告:宁夏神州好易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姚永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英杰达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骋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固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宁夏神州好易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夏骋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固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宁夏神州好易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英杰达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英杰达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国华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