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怡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华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杭西商初字第3056号
原告:浙江怡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宁波华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怡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华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怡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怡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浙江怡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元减半收取75.5元,由浙江怡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稿
签发:核稿:承办人:(2012)杭西商初字第3056号共印10份原告:浙江怡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姑山路48号科研楼3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宁波华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中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怡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华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怡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怡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浙江怡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元减半收取75.5元,由浙江怡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一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