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江万国数据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申江万国数据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飞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082民初7210号
申请人申江万国数据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迎宾路东申江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586931530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东方飞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慧中路7号新材料创业大厦B座三层3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239563800。
法定代表人侯标,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申江万国数据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东方飞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申江万国数据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东方飞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36802元,并提供以申请人申江万国数据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经在本院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东方飞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36802元,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国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