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认为: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审查判断相关服务是否类似,应当考虑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服务的参考。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具有特定联系。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程度,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本案中,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控制、质量体系认证、质量评估、质量检测、车辆性能检测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六核定使用的机械研究、质量评估、质量检测、质量体系认证、质量控制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节能领域的咨询、能源审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建筑木材质量评估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校准(测量)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地质调查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软件咨询、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在服务内容、目的、方式、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 申请商标是由中文“方圆认证”、英文“CQMCERTIFICATION”及圆形图形构成的图文组合商标,根据中国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读习惯,其通常通过中文部分进行识别,故“方圆认证”是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引证商标一由中文“方圆”及图形构成,“方圆”是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引证商标二由中文“方圆”、拼音“Fangyuan”及图形构成,“方圆”是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引证商标三为中文“新方圆”。引证商标四为中文“圆方软件”,“软件”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显著性较弱,故“圆方”为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引证商标五由中文“圆方”、字母“YFang”及较小字体中文“家居解决方案服务商”构成,“圆方”为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引证商标六由中文“方圆标志”、字母“FYBZ”及图形构成,“方圆标志”为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方圆认证”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部分“方圆”,引证商标三“新方圆”及引证商标六的显著识别部分“方圆标志”均包含“方圆”,与引证商标四、五的显著识别部分“圆方”所包含的文字相同、未存在明显区别。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各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排列方式、字形字义上相同或较为接近,虽然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一、二、五、六还包含其他构成要素,但这种差异尚不足以使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将其区别开来。若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上述商标的服务系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两者之间有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方圆标志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方圆标志公司所述第3085593号“方圆认证CQM”注册商标因到期未续展已被注销,且该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方圆标志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方圆标志公司所提上诉请求及其理由均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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