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084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青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郏一工业区7号4幢1层B区13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青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青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玉壶山大道188号。
上海青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作出(2023)沪0118民初10841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30,913元的财产。上海青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以已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且已申请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青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价值430,913元的财产采取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 洁
书 记 员 **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