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12459号之一
原告:上海沪工阀门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姣娇,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沪工阀门厂(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沪工阀门厂(集团)有限公司于同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沪工阀门厂(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莲
书 记 员 沈 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