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1245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沪工阀门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姣娇,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法定代表人:***。
上海沪工阀门厂(集团)有限公司与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作出(2023)沪0114财保300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2,370.4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上海沪工阀门厂(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系处分自己的权利,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冻结银行存款262,370.4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莲
书 记 员 沈 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