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202执恢622号
申请执行人: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8260849。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本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本市镜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与被执行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1月11日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一、经确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共计2401802元,分四期支付。2023年1月31日前支付50万元,2023年4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2023年7月31日前支付50万元,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401802元。上述款项第一期由法院扣划退款,其余由被执行人***、**自行付至申请执行人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账户。若按时履行,则双方债权债务清结。申请执行人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自愿承担本案执行费32173元。二、被执行人***、**于2023年1月31日前支付50万元后,申请执行人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申请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卡账户的冻结,但不包括理财、股票、债券等投资类账户。同时申请法院将执行信息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网上删除。三、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共计2401802元后,法院解除被执行人***、**的理财、股票、债券等投资类账户的冻结。四、若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申请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22)皖0202执恢6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执行员 王 伟
执行员 钱 萍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
合议笔录
时间:2023年5月4日
地点:本院执行局
参加人员:***、**、**
书记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与被执行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1月11日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一、经确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共计2401802元,分四期支付。2023年1月31日前支付50万元,2023年4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2023年7月31日前支付50万元,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401802元。上述款项第一期由法院扣划退款,其余由被执行人***、**自行付至申请执行人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账户。若按时履行,则双方债权债务清结。申请执行人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自愿承担本案执行费32173元。二、被执行人***、**于2023年1月31日前支付50万元后,申请执行人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申请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卡账户的冻结,但不包括理财、股票、债券等投资类账户。同时申请法院将执行信息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网上删除。三、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共计2401802元后,法院解除被执行人***、**的理财、股票、债券等投资类账户的冻结。四、若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申请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建议裁定终结对本院(2022)皖0202执恢622号案件的执行。
王:同意。
钱:同意。
合议决议:
终结对本院(2022)皖0202执恢622号案件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