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现代(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与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10484号 原告:现代(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园区金强路290、39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现代(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玉壶山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上海青浦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公路3424号1幢二层E区1226室。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现代(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上海青浦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现代(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现代(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令 书 记 员 何 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