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1102民初1976号
原告:杭州亿众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新湾科技创新园6-1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596605173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玉壶山大道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0849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杭州亿众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日立案。原告杭州亿众阀门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亿众阀门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亿众阀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亿众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