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丰都县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4财保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丰都县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094530001G。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镇望城新区玉壶山大道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0849。 法定代表人:***。 重庆市丰都县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作出(2023)渝0104执保143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360010504000********)银行存款700000元。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并向申请人履行了票据责任。重庆市丰都县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市丰都县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重庆市丰都县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