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201民初1594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塔尔巴哈台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塔城市五彩缤纷娱乐城,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伊宁路98号1幢。
经营者:***,女,成年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公司与被告塔城市五彩缤纷娱乐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邮寄费200元,合计225元,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