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源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鑫源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23民初2652号
原告:张文雄,男,汉族,1972年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被告:陕西鑫源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关北街1号泛渼大厦B座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WQTPP15。
法定代表人:阴江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佀保伟,男,汉族,1970年2月14日出生,住山西省闻喜县。
原告张文雄诉被告陕西鑫源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佀保伟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张文雄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陕西鑫源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佀保伟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文雄申请撤诉属自愿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文雄撤回对被告陕西鑫源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佀保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文雄负担。
审判员  倪惠英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进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