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华顺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新昌县华顺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绍兴德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杭州开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04民初9082号
原告:新昌县华顺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鼓山中路181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MA288PBJ5L。
法定代表人:付新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德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彭家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697006073T。
法定代表人:任百良。
被告:杭州开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66号2幢10层1003室(上城科技工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MA27WADW3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昌县华顺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德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杭州开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昌县华顺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昌县华顺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任伊丽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