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万荣生态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龙的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生态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4894号
原告:上海龙的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叶旺路1号1楼。
法定代表人:王豪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宇,上海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生态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肖南路368号1幢3层。
法定代表人:张富林。
原告上海龙的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生态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现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的原因,本院无法正常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徐 菁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计晓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