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万荣生态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上海某某生态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2民初12376号之一 原告:广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工业大道1号1-025、1-027、1-029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Q9MN1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航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上海**生态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368号1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664325959G。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生态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广州**建筑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建筑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0元、保全费1538.92元,由原告广州**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