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2民初12376号之一
原告:广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工业大道1号1-025、1-027、1-029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Q9MN1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航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上海**生态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368号1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664325959G。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生态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广州**建筑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建筑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0元、保全费1538.92元,由原告广州**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