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20民初21235号
原告:广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工业大道1号1-025、1-027、1-029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生态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368号1幢3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生态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广州**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