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1918号
原告:广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工业大道1号1-025、1-027、1-029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生态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368号1幢3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生态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诉前保全费1,820元,由原告广州**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