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20财保162号之一
申请人:广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工业大道1号1-025、1-027、1-029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生态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368号1幢3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作出(2022)沪0120财保16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诉讼保全,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生态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