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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窦万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12民初4883号
原告:****,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男,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
第三人:常州市绿洲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闵市花园168号。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常州市绿洲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原告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琪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