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2130号
申请人:**芝,女,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晏城街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绿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闵市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23500332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村委**。
申请人**芝与被申请人绿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芝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申请人**芝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绿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芝预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梁 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