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12财保255号
申请人:绿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闵市花园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23500332E。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济**用瑞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鼓楼街道办事处文化东路153号东二层楼二楼北首第一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MA3EP3Y22T。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绿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用瑞马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动产或不动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用瑞马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动产或不动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绿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