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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芝、绿洲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2130号之一 原告:**芝,女,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霍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芝与被告绿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3年6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芝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继续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