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2130号之一
原告:**芝,女,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霍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芝与被告绿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3年6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芝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继续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