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清永恒建设有限公司

德清县永恒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521执218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德清县永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永平南路327号,组织机构代码:552893724。
法定代表人:汤晓敏。
被执行人:孟炜,男,汉族,1980年12月1日出生,住址浙江省诸暨市。
申请执行人德清县永恒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孟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521民初6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德清县永恒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孟炜归还申请执行人德清县永恒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44550元,借款利息46800元,逾期还款利息16283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共计1962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孟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孟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孟炜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孟炜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已冻结,并且已采取扣划措施,被执行人无有价证券,无不动产;被执行人孟炜有汽车,现该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该车辆为轮候(2020年10月22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截至2019年6月26日,申请执行人已受偿21110元,尚有执行款人民币1652691元未受偿(不含逾期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孟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孟炜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孟炜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孟炜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德清县永恒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孟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521执218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喻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