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清永恒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瑞鑫建材有限公司与德清县永恒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1民初1909号
原告:浙江瑞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禹越镇滨江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至国,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清县永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永平南路327号。
法定代表人:汤晓敏。
被告:***,男,汉族,1973年8月2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罗山县。
被告:***,男,汉族,1982年11月7日出生,住址德清县。
被告:*银球,男,汉族,1980年4月20日出生,住址德清县。
原告浙江瑞鑫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鑫公司)与被告德清县永恒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恒公司)、***、***、*银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2019年5月7日,瑞鑫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瑞鑫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瑞鑫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瑞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嵇阳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