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清永恒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瑞鑫建材有限公司、德清县永恒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1财保51号
申请人:浙江瑞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禹越镇滨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759064560T。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德清县永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永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5528937241。
法定代表人:汤晓敏。
申请人浙江瑞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清县永恒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号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清县永恒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