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清永恒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1民初3717号 原告:浙江**环境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MA2B40P79U,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阜溪街道秋丰路西侧(莫干山国家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5528937241,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永平南路32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苏***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原告浙江**环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祎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