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清永恒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德清永恒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521执1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德清永恒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5528937241,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永平南路32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0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浙江省德清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德清永恒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3)浙0521民初35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372400元、逾期借款利息116188.8元(暂计算至2023年6月9日;其后发生的利息以3724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标准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诉讼费用739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2024年2月1日依法立案并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4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经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及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控,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房产、土地及有价证券等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并处置零星存款。截至2024年5月21日,申请执行人已受偿债权20382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措施并释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浙0521执1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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