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21民初1054号
原告:***,男,1989年4月17日出生,住广西上林县。
被告:浙江德清永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永平南路32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4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德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德清永恒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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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