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清永恒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德清永恒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21民初1054号 原告:***,男,1989年4月17日出生,住广西上林县。 被告:浙江德清永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永平南路32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4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德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德清永恒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